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10年度,118號
CLEV,110,壢簡聲,118,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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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相 對 人 王麒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稱其與相對人間因商業交易事件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貸款金額達新臺幣25,458,280元等語, 聲請人委由律師以雙掛號寄發律師函為意思表示通知,然前 開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退回,故相對人有行蹤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 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表意人非 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而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之情形,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之通知者,自得聲請法院准將 其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易言之,聲請人應提出對相 對人為送達而遭退回之郵件等資料供法院審酌,以確認實有 無法對相對人為送達之情形,若未經送達,即泛稱相對人有 無法送達之情事,法院自難遽採為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招領逾期退件信封等件在卷可 查。然查,觀諸退件信件上郵務機關之註記,可知寄送相對 人之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局以「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退件信 封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自 應再以相當方法探查相對人之新址或就相對人之現行地址重 新投郵,而經投郵後仍無效果時,始能認聲請人未怠於應有 注意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本件雖有退回信封,然實際上聲 請人僅寄發一次存證信函,故仍應再就相對人現行地址重新



投遞,並經2 次投郵後仍無效果時,始能認聲請人未怠於應 有注意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從而,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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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