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913號
原 告 范翠華
被 告 陳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23,500元匯至被告所有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松南分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 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