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882號
CLEV,110,壢小,882,202106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憶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