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622號
CLEV,109,壢簡,622,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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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壢簡字第622 號
原   告 何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冠諺 

      李依蓉律師
上 一 人 何子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被   告 廖育綾  住桃園市○○區○○里00鄰○○○村00
           號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0 年6 月21日下午4 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0 年7 月9 日下午4 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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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