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銓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青
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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