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即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陳昱儒
設台北郵政第7-982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家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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