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1022號
SJEV,110,重簡,102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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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岷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1 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 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 。」,並無任何請求之內容,其起訴聲明難謂明確一定,且 關於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部分(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亦未具體列載本於何條法律關係為給付之 請求,故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然此尚屬可得補正之事項 ,揆諸前揭規定,自有裁定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之必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之「訴訟標的」及「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1 份,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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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