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317號
FSEV,110,鳳補,317,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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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魏欣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劉環品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9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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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