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舟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
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又
按債權人合併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及代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返
還不當得利,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之訴,所主張訴之目的同一,均
在使其債權獲償,應屬數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28號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等就附表所示之財產於103
年5 月1 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物權行為均
應予以撤銷;㈡被告鄭舟康、汪鄭玫瑰、鄭世豪應給付被告鄭舟
安39,819元,及其中28,339元自97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由原告代位受領(本院卷第221 頁),嗣於110 年4 月26日具
狀更正附表所示之財產內容(本院卷第269 至275 頁)。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與欲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價額間較低者為準,第2 項即為債
權額,二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過終局標的範圍,應擇其中較高者定之。而原告陳
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121,749 元(本院卷第99頁)
,至於附表所示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中土地部分按11
0 年公告現值計算、房屋部分按最近一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
動產部分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定價額(本院卷第87頁、第189
頁、第275 頁),共計10,387,272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
額,是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749 元。又
訴之聲明第2 項係代位債務人請求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39,819元。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所
主張訴之目的同一,均在使其債權獲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1,74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33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表:
┌──┬──────────────┬─────┬─────────┐
│編號│ 財產內容 │ 權利範圍 │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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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段0000-0000 │1 分之1 │63,800元/㎡×75㎡ │
│ │地號土地 │ │=4,785,000 │
│ │ │ │ │
├──┼──────────────┼─────┼─────────┤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房│1 分之1 │ 231,600 元│
│ │屋(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南│ │ │
│ │光街189號) │ │ │
├──┼──────────────┼─────┼─────────┤
│3 │高雄鳳山農會 │ │ 49,302 元│
├──┼──────────────┼─────┼─────────┤
│4 │高雄市27支郵局 │ │ 12,8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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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鳳山信用合作社五甲分社│ │ 19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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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鳳山信用合作社一甲分社│ │ 3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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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華南商業銀行離子內分行 │ │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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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247,97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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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1,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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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500,000 元│
├──┼──────────────┼─────┼─────────┤
│11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400,000 元│
├──┼──────────────┼─────┼─────────┤
│12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1,000,000 元│
├──┼──────────────┼─────┼─────────┤
│13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800,000 元│
├──┼──────────────┼─────┼─────────┤
│14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300,000 元│
├──┼──────────────┼─────┼─────────┤
│15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 │ 8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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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 38,2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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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5,1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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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高雄市鳳山信用合作社 │ │ 6,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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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10,387,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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