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0年度,41號
FSEV,110,鳳簡,41,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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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謝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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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