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慶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