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王清正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與被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公路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