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編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429號
KSBA,109,訴,429,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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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廖禹綸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
被 告 澎湖縣政府
代 表 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陳姜貝
 許少峰
 廖婉君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許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使用編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為風景區農牧用地。原告擬在系爭土地興建住宅, 乃於民國109年3月3日向被告請求查核有無「澎湖縣非都市 土地風景區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興建住宅計畫審查作 業要點」第4點規定不得申請變更編定之情形。經被告依該 要點第3點規定於109年3月25日現場會勘後,認系爭土地具 作業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妨礙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 區管理處澎湖發展觀光計畫」不得申請變更編定之情形,乃 以109年8月14日府建管字第1090050746號函(下稱原處分) 復原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
三、本院審酌被告抗辯原處分認定系爭土地具作業要點第4點第4 款規定「妨礙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發展 觀光計畫」不得申請變更編定之情形,係依交通部觀光局澎 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會辦意見,故為調查該處會辦意見之相 關事實及法令依據,自有由參加人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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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