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78號
KSBA,108,訴,78,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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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8號
民國110年4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陳幸琪
訴訟代理人 王 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不服嘉義縣政府中華民國107年12
月17日府行法訴字第107024347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謝正裕,於本件訴訟審理中變更為陳幸琪, 經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1第279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及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嘉義縣政府民國107年12 月17日訴願決定書及107年10月23日原處分均撤銷;原告104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變更為:『4條1款晉年功薪獎金』。」( 本院卷1第14頁)。嗣原告於110年2月9日提出行政訴訟追加 聲明狀,追加訴之聲明為:「一、嘉義縣政府107年12月17 日訴願決定書及107年10月23日原處分均撤銷;原告104學年 度教師成績考核變更為:『4條1款晉年功薪獎金』。二、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請鈞 院依職權追究『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及代表人陳幸琪』相關 刑事責任。」(本院卷3第86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訴之 聲明第2項與原訴之聲明,均係源自系爭考績處分適法性所 生之爭議,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係屬同一,亦無甚礙被告之防



禦及訴訟之終結,縱被告於110年2月9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 同年4月14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明白表示不同意原告訴 之追加(本院卷3第82、294頁),仍應予准許。至原告上開 追加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本院認為此部分訴之追加不合法 ,不應准許,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原為被告之教師(於105年8月1日調至嘉 義縣立梅山國民中學任教),其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前經被告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05年9月7日 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考列「留支 原薪」。原告不服,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嘉 義縣申評會)提起申訴,經該會於106年10月2日決定申訴駁 回,原告仍表不服,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臺 灣省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經該會於107年2月8日決定再申 訴有理由,撤銷被告對原告所為104學年度成績考核,並命 被告應依該再申訴評議書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置 。被告乃於107年4月23日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 成績考核通知書,就原告104學年度考績,再依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考列「留支原薪」,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嘉義縣政府以107年8月21日府行法訴字第00 00000000號訴願決定撤銷上開被告107年4月23日教師成績考 核通知書,並命被告應於60日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嗣被告再 於107年10月23日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成績考 核通知書,就原告104學年度考績,仍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考列「留支原薪」,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本件被告107年10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成 績考核通知書,其上校長謝正裕之簽名章有非常明顯不規則 邊框,此係謝正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基於主觀故意不法 ,以假的機關首長簽名章,偽造被告名義對原告侵權,換言 之,上開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係假的、內容不實,故應予以 撤銷。
2、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 、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 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1條第6款、第7款定



有明文。查被告107年10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 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未記載事實、理由以及法令依據,違反 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屬違法無效之行政處分。 3、次按「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 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 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 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一)工作成績。(二 )勤惰資料。(三)品德生活紀錄。(四)獎懲紀錄。三、 其他應行考核事項。」分別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 及第12條所明定。查,被告所製作原告之104學年度教師平 時考核紀錄表,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竟於考核意見欄○○: 「上課任意處罰學生趴跪罰寫,侵害學生受教權。」等語, 惟原告並未就此予以簽名承認,是上開考核紀錄表指摘原告 上課任意處罰學生趴跪罰寫等情,根本不實在。再按嘉義縣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104學年度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備註第4點 及第5點分別規定:「受考人如有教學、訓輔、服務及品德 生活、處理行政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足資記錄者,應填列 於『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以作為考評之重要參據。」「如 受考人考評結果無提醒改進之必要者,則『面談紀錄』欄得不 予填列,惟『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欄註記之紀錄足堪考列4條1 項3款者,單位主管應與當事人面談,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 錄於『面談紀錄』欄,以提升其教學及工作績效,並作為年終 成績考核評列條款之重要依據。」惟上開原告104學年度教 師平時考核紀錄表「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及「面談紀錄」兩 欄位,並無任何文字記載。次查,被告105年8月3日所製作 原告之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表,該表「勤惰情形」欄位 記載:「事假3日7時、病假7日0時」、「獎懲紀錄」欄位記 載:「嘉獎3次」等語。惟被告教務主任許永諒及輔導主任 邱義雄明知原告104學年度事病假併計未超過14日,卻於「 單位主管擬評」及「考核委員會初核」欄位,勾選「4條2款 第4項: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 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 代課」,嚴重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又渠等 2人亦明知上開原告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表中「獎懲紀錄 」欄位,明確記載嘉獎3次,卻於「單位主管擬評」及「考 核委員會初核」欄位,勾選「4條3款第1項:教學成績平常 ,勉能符合要求」,亦嚴重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 法則。
4、被告10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考核會)委員劉 德權曾提出不同意見書,明確聲明:「一、劉淑惠老師平日



教學非常用心,或許是看到原來帶的班級學生素質不佳,管 教上較嚴厲,但國家常要我們老師不要忘了『教育的初心』, 而這一份初心不就是用心在學生身上。故本人不認同應打考 績到4條3。二、考績的評量應本教師領導與教學來評定,學 校同事間的齟齬,實不應成為考績評量標準,否則將因人設 事。」等語。
5、被告根本未於105年6月間召開「劉淑惠老師疑涉不適任教師 乙案」調查小組會議,是所謂的被告學生事件處理表,根本 不是被告所製作,而是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故意偽造學校 及學生(莊○○、姚○○、陳○○、劉○○……等人)名義製作變造。 而所謂的調查會議紀錄(或報告),亦非被告所製作,而是 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故意偽造學校、學生(方○、陳○○、 劉○○、劉○○、張○○、盧○○姚○○、李○○、林○○、林○○、許○○ 、莊○○及李○○等13人)及原告名義製作虛構。且學生陳○○於 108年8月14日鈞院行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問:提示嘉 義縣立昇平國中學生事件處理表,事發經過:『劉淑惠老師 要投書校長和劉○○他媽媽,劉淑惠老師他寫草稿還叫同學打 出來還用曾○○的電話投書教育部,還一直說校長的壞話。…… 』是不是證人的筆跡?)應該不是我寫,我的字沒有這麼漂 亮。」「(問:提示嘉義縣立昇平國中學生事件處理表,發 生過程:『劉老師上課有大聲罵拍李○○桌子,李○○回去跟他 媽媽講他很害怕不敢來上學,還叫我去他叫做偽證他還罵他 媽媽,我們老師還罵得很大聲』這是不是你寫的?)這是叫 我們去討論寫出來的。」等語。益證上開被告學生事件處理 表及調查會議紀錄之內容均不實在。
6、原告任教20多年,指導學生參賽獲獎無數,被告指摘原告有 上課任意處罰學生趴跪罰寫、班級經營不當、體罰罷凌學生 、不當管教罰跪、教唆作偽證、罷凌學生劉○○、家長投訴不 當管教等情事,根本不存在,此有原告提出之數名學生聯絡 簿(本院卷1第455-549頁)可證。而所謂體罰照片,實際上 係學生心情好、趴在地上寫功課之照片,被告前任代表人謝 正裕故意於照片上記載「體罰照片」、「處罰學生之照片」 等字樣,明顯偽造證據,虛構原告有體罰學生之情事。且學 生陳○○於108年8月14日鈞院行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問 :提示體罰照片,能否認出是否是你的同學?)看不出來。 」「(問:學生都是跪趴在地上抄寫,你有沒有見過這種場 面?)沒有。」等語。
7、按教師法第34條規定:「教師違反第3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 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 法令規定處理。」查訴願卷及原處分卷內,均未見到被告要



求原告列席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通知單,亦未見到教師評審 委員會針對原告所為會議紀錄。
8、本件被告答辯狀及原處分全卷證,以及嘉義縣政府所收到之 訴願答辯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均係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故 意偽造被告名義製作虛構,再以偽造被告公文散布。下列原 處分卷、訴願卷內之書證,核有偽造、變造或內容虛偽不實 情事:(1)104年10月23日被告班級調動申請單,偽造、變 造教師簽名。(2)104年11月13日被告轉班會議紀錄為變造 。(3)家長請願書為變造。(4)被告104年11月26日嘉昇 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是假公文。(5)被告104 年12月2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協商會議紀錄 是假公文。(6)被告104年12月1日104學年度處理一年忠班 家長連署更換導師及疑似不當管教協商會議紀錄,未見署名 及核章,為假公文。(7)學生劉○○及李○○手寫稿為變造之 假資料。(8)被告105年1月20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 號函為假公文。(9)被告105年1月11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 第13次行政會議紀錄,未見署名及核章,為假公文。(10) 被告家長會105年5月16日嘉昇中家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 知單為假公文。(11)被告家長會召開105學年度家長會臨 時會議主旨與說明,未見署名及核章,為假公文。(12)被 告家長委員會105年5月24日嘉昇中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為假公文。(13)105年5月18日被告105年度家長會臨 時會議紀錄,未見署名及核章,為假公文。(14)被告分別 於105年6月7日、13日、14日、24日召開「原告疑涉不適任 教師案」調查小組第1次至第4次會議,上開訪談會議紀錄均 未見核章,且第4次訪談會議紀錄亦未見原告署名,內容均 為虛構。
9、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不斷教唆家長,聯合罷凌原告,導致 原告身心痛苦,故被告應賠償原告這些年來的精神損耗500 萬元。
10、關於原告聲請本院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部分: (1)原告108年7月17日行政準備(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A、傳喚證人:陳○○主任(107學年度考核會第1次會議聯絡人) 、林錦勳主任(107學年度考核會第1次會議主持人)。 B、向嘉義縣政府調閱107年10月23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 函完整資料、被告107年10月17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 號函完整資料。
C、向被告調閱107年10月17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稿)、107年10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稿) 、107年10月2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稿



)。
(2)原告108年9月18日行政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 A、向被告人事室調閱:(A)考核委員們所做原告104年度平時 考核紀錄,(B)依職權調查所得證據,(C)104學年度教 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次至第5次開會通知單函(稿),(D )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次至第5次會議簽到與 紀錄,(E)訴願卷內及處分卷內所有書證之「正本」,(F )訴願卷內及處分卷內所有函、開會通知單(稿)。 B、向被告總務處文書組調閱:嘉義縣政府105年8月31日府人考 字第0000000000號函與所有附件、107年4月13日府人考字第 0000000000號函與所有附件、107年10月23日府人考字第000 0000000號函與所有附件。
C、向嘉義縣政府調閱:(A)105年8月31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 000號函與所有附件、107年4月13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 號函與所有附件、107年10月23日府人考字第1070215939函 與所有附件,(B)第106003號申訴卷宗與相關會議紀錄。 D、傳喚證人吳素蘭(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許勝 豐(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科員)、嘉義縣政府訴願委員會主席 。
(3)原告108年11月29日行政準備(三)暨聲請調查證據狀(三 ):傳喚證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蕭文生、劉炯意王建龍謝順義邱美切邱慧燕許勝豐
(4)原告108年11月29日行政準備(七)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向 被告函查:A、鈞院108年2月27日高行惠紀審一108訴00078 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收文、承辦人簽辦、校長批核、 歸檔……等相關紀錄」。B、被告107年11月15日嘉昇中人字第 0000000000號函之「函(稿)、文書單位發文歸檔……等相關 紀錄」。
(5)原告109年4月15日行政準備(八)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向被 告函查:A、105年8月19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 通知單,B、107年10月2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 通知單,C、107年10月11日107學年度第1次考核會錄音光碟 ,D、原告於被告學校任教期間,要求原告列席教評會等所 有開會通知單。
(6)原告109年7月14日行政準備(九)暨聲請調查證據狀:傳喚 證人謝正裕(被告前任校長),並命謝正裕當庭書寫「體罰 照片」30次,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筆跡鑑定。 (7)原告109年8月12日行政準備(十二)聲請傳證人狀:傳喚證 人被告代表人陳幸琪
(8)原告109年8月12日行政準備(十三)異議狀暨聲請調查證據



狀:
A、向被告函調:(A)105年6月系爭調查小組函(稿)及開會 通知單(稿)、被告的發文紀錄,(B)105年6月系爭調查 小組簽到簿、(C)105年6月系爭調查小組開會錄影錄音檔 。
B、傳喚證人許○○、陳○○等13名學生。
(9)原告109年8月14日行政準備(十五)暨聲請調查證據及鑑定 筆跡狀:向被告函調體罰照片及處罰學生照片原始正本。(10)原告109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準備(二十二)暨聲請當庭勘 驗暨聲請傳證人:
A、當庭勘驗被告104年11月13日轉班會議錄音光碟、被告105年 5月18日臨時家長會錄影光碟。
B、傳喚證人何俊憲(被告註冊組長)、林錦勳(被告總務主任 兼家長會幹事)。
(11)原告109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準備(二十三)暨聲請調查證 據、傳證人狀:
A、向被告函調:(A)要求原告陳述意見所有相關文件,(B) 被告雲端電子公文系統中,所有要求原告列席開會通知單( 稿)與其公文資訊,(C)被告雲端電子公文系統中,104學 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所有開會通知單(稿)與其公文資 訊。
B、傳喚證人吳素蘭(被告104學年度幹事兼人事)。(12)原告109年10月14日行政訴訟準備(二十四)暨聲請調查證 據狀:向被告函調原告所有敘獎紀錄、104學年度所有教師 平時考核紀錄、考核清冊。
(13)原告110年1月18日行政訴訟準備(二十五)暨聲請調查證據 狀:向被告函調:A、104學年度所有考核委員會委員對原告 所做平時考核紀錄等所有相關原始文件,B、所有和原告相 關考核委員會委員雲端公文系統之開會通知單發文紀錄與簽 呈取號紀錄及開會錄音錄影檔。
(14)原告110年3月8日聲請重回準備程序補充(一)狀暨聲請調 查證據狀:向被告函查,務必依本院109年3月9日高行應紀 辛108訴00078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文到10日內函復本 院,若無相關資料,也請函復說明。
(15)原告110年3月9日聲請重回準備程序補充(二)狀暨聲請調 查證據狀:向被告函查:A、要求檢送雲端公文系統中被告 給原告105年8月19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召開104學 年度第5次考核會105年8月23日會議開會通知單之擬辦內容 (即電子函稿)、公文流程、結案方式,B、要求檢送104學 年度第5次考核委員會議簽到、會議紀錄與簽呈。



(16)原告110年4月30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二)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
A、函調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40 號民事卷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 9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卷證。
B、傳喚證人楊雲祥(被告104學年度學務主任)、林佳秀(被 告104學年度訓育組長、系爭調查小組承辦人)。(17)原告110年5月1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三)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函調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 )105年度核交字第3044號偵查卷宗、嘉義地院嘉義簡易庭1 06年度嘉簡字第769號卷宗、嘉義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民事卷宗。
(18)原告110年5月3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六)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
A、命被告提出107年10月2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被告 107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開會通知單於雲 端公文系統中「函(稿)、公文流程、結案發文……」資訊。 B、聲請傳喚證人陳○○(前任被告人事主任)。(19)原告110年5月3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七)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傳喚證人何俊憲(系爭轉班會議承辦人)、 張秋金(被告104學年度一年孝班導師)。
(20)原告110年5月4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八)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函調嘉義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卷證 、臺南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卷證、嘉義地檢署10 5年度核交字3044號偵查卷宗、嘉義地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6 9號卷宗、嘉義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卷宗。(21)原告110年5月4日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補充(九)狀暨聲 請調查證據狀:函調嘉義地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卷宗 。
(二)聲明:
1、嘉義縣政府107年12月17日訴願決定書及107年10月23日原處 分均撤銷;原告10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變更為:「4條1款 晉年功薪獎金」。
2、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按「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 核,……。」「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 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學 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 超過2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 代課。(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品 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28日。」「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 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 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 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考核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 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人事人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前,應將各項應用表件詳細填 妥,並檢附有關資料送考核會初核。」「考核會執行初核時 ,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考核教師平時 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一)工作成績。(二)勤惰資料。 (三)品德生活紀錄。(四)獎懲紀錄。三、其他應行考核 事項。」「考核會初核時,應置備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 、考核委員名單。二、出席委員姓名。三、列席人員姓名。 四、受考核人數。五、決議事項。」「考核會完成初核,應 報請校長覆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第4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款、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 13條、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104學年度成績考核辦 理程序,係由被告於107年10月11日召開107學年度第1次考 核會,並於開會前將開會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原告,請其親自 到場陳述意見,然原告並未出席,最後經該會就其104學年 度上學期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 及處理行政工作等工作紀錄,決議考列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經初核後,再送校長覆核,並經嘉義 縣政府107年10月23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被 告乃以107年10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成績 考核通知書通知原告。被告辦理成績考核作業程序,皆符合 上開規定,應無法定程序上之瑕疵。
2、次按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略 以:「說明:……二、查教師之成績考核係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規 定,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 實辦理考核,其中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2款 ,必須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



若違反其中1目,即不得考列該款;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則僅須具有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中1目,即可考列該款,合先 敘明。」
3、查原告工作表現有下列情形:時常接到家長投訴不當體罰學 生、家長連署更換導師請願書等情事,有學生劉○○104年10 月23日班級調動申請單、被告104年11月13日轉班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原告於轉班會議提供之劉○○的輔導紀錄及請願書 可稽。原告擔任導師期間要求學生跪著或趴著寫作業,甚至 到其他班級教室跪著或站著罰寫,造成學生身心受損,有被 告104年12月1日「104學年度處理一年忠班家長達署更換導 師及疑似不當管教協商會議紀錄」及學生劉○○、李○○之輔導 紀錄、被告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3次行政會報紀錄、105年5 月18日被告105年度家長會臨時會議紀錄、原告疑涉不適任 教師案105年6月7日調查小組第1次訪談紀錄及學生事件處理 表、105年6月13日調查小組第2次訪談紀錄及學生事件處理 表暨學生趴跪罰寫功課照片1幀可稽。且親師溝通不良,衍 生霸凌學生事件,有105年6月14日調查小組第3次訪談紀錄 及學生事件處理表為憑。雖然原告於被告調查時一再否認, 但經學生指證歷歷,且與原告於轉班會議提供之劉○○輔導紀 錄內容所載:「10/29(星期四)該生的媽媽到校,發現該 生被我罰跪在地上寫功課。」等語相符。是以,被告考核會 審認原告104學年度之教學及行政工作表現,認為確實有教 學不力、班級經營欠佳、親師關係緊張等情事,而將原告考 績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留支原 薪」,並無違法之處。
4、原告復於000年間向學生家長劉郁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作成000年度偵字第6477號 、000年度偵續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又嘉義地檢署偵辦上 述妨礙名譽案件,曾於000年12月5日傳喚蔡○○等學生家長出 庭作證,原告確實有處罰學生「跪著寫作業」之行為。原告 前述體罰行為,顯與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之規定未合。
5、按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具高度屬人性,學校所 為決定具判斷餘地,法院僅於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 事時,始予撤銷或變更(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23號 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為調查原告之教學狀況與師生互動, 前後共進行了至少4次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訪談,始作成調查 資料送考核會審議,已如前述,並無事實認定錯誤或與事件 無關之考慮、未遵守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 濫用權力等判斷恣意或違法情事,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應無理由。
6、至於原告訴稱其104學年度嘉獎3次,無任何懲處紀錄,更無 重大事蹟足考列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事蹟云 云。惟查原告104學年度內並無行為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 條第1款:「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經獎懲抵 銷後,尚有1次記1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之情形,被告係衡量原告平時成績考核紀錄,或就其具體 事蹟而整體綜合評比後,評定原告104學年度考績符合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 。
7、按「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 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由上可知 ,該辦法並無規定成績考核通知書應附記理由,本件系爭通 知書係被告依據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製發,且按行政程序法 第97條第2款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不記明理由︰……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 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自原告 提出之申訴書、再申訴書、訴願書內容觀之,原告均具體指 摘原處分違法,難謂原告不知考列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第1項第3款之具體理由,是原告主張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未 記載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云 云,顯不可採。
8、原告指控被告前任代表人謝正裕以自己名義提出之書狀未蓋 「與正本相符」章而認其所出具的書狀係偽造被告名義散布 云云。惟遍查行政訴訟法全文,並無規定當事人或其代表人 所提出之書狀或證物需要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方為有效提 出之書狀,原告對此之質疑容有誤會。又按行政訴訟法第13 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指控謝正裕有2枚官章 ,而使用其中1枚偽造或變造公文云云,經鈞院於109年4月1 5日行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校長謝正裕」官章印文結果可 知,被告所陳報之「校長謝正裕」官章確實可以蓋出原告質 疑真偽公文內所印有的印文,故原告質疑被告偽造或變造公 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另原告訴稱其於104年11月13日 之轉班會議紀錄之簽名及原告於該次會議提供資料之內容並 不實在云云,亦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9、原告一再主張被告沒有陳報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104學 年度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考核期間:104年8月1日至105年 1月31日,考核對象:原告)之原本而認該平時考核紀錄表 係屬偽造云云。惟查原告至今已因本件考績事件對被告或其 前職員及其他相關人等提起17件訴訟,而承審法院先後向被 告調閱上開平時考核紀錄表,因被告承辦人員更迭,對於該 平時考核紀錄表原本係陳報予何法院已不復記憶,惟證人謝 正裕於110年1月19日鈞院行準備程序時到庭證稱該平時考核 紀錄表確實係時任教務主任許永諒所製作,證人再以校長身 分於上加註,是原告主張該平時考核紀錄表係屬偽造,嚴重 違反經驗法則。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一)被告以原告有體罰學生、班級經營欠佳、親師關係緊張等情 事,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核定 其104學年度年終考績為「留支原薪」,是否適法?(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耗損500萬元,有無理由?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如爭訟概要欄所示之事實,業經兩造分別陳述在 卷,並有被告105年9月7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 成績考核通知書(本院卷1第41頁)、嘉義縣申評會106年10 月2日第106003號申訴評議書(本院卷1第50-57頁)、臺灣 省申評會107年2月8日第106029號再申訴評議書(本院卷1第 78-89頁)、被告107年4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號 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本院卷1第99頁)、嘉義縣政府107年 8月21日府行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本院卷1第 115-120頁)、被告107年10月23日嘉昇中人字第0000000000 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本院卷1第29頁)及嘉義縣政府107 年12月17日府行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書 (本院卷1第32-39頁)附卷可稽,堪予認定。(二)被告以原告有體罰學生、班級經營欠佳、親師關係緊張等情 事,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核定 其104學年度年終考績為「留支原薪」,並無違法: 1、按「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訂定之。」「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 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 1級外,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 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 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



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 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 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 、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 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1個半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 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 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 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 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三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 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 計超過2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 人代課。(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28日。」「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 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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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