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59號
KSBA,108,訴,59,2021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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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 表 人 陳柏誠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黃馨瑩
 游惠麟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代表人何英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二、本件兩造間因地價稅事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辯論終結 ,並已於110年4月15日宣判(原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惟 原告代表人於110年3月24日變更為何英明,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本於首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命何英明續行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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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