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被 告 裕誠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潔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誠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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