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43號
KSEV,110,雄補,843,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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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被   告 裕誠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潔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誠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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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