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1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柯芳林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3,140 元
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