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秋金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140 元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