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797號
KSEV,110,雄補,797,202105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請原告依上開見解
  ,補繳除按債權額除本金計算外,應加計其中88,000元自93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請計算至繫屬日之110 年5 月12
  日) ,按年息19.7% 計算之利息,為本件原告債權額之訴訟
  標的價額,請原告7 日內自行計算後補繳納( 請併陳報計算
  式)。
二、另請原告併陳報系爭房地於上開繫屬日時按林昭華應繼分計
  算之土地及建物現值應為多少,併與上開第一項競合計算
  本件裁判費用應以何者為計算標準,自行繳納到院,並請提
  出現值證明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