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784號
KSEV,110,雄補,784,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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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84號
原   告 韓芙蓉 
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李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
1 審裁判費1,0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
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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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