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727號
KSEV,110,雄補,727,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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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林煙即高雄市私立博愛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進明間給付養護費用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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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