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林春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7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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