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朱芠廣
被 告 李朱春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朱春蓮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