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710號
KSEV,110,雄補,710,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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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朱芠廣 
被   告 李朱春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朱春蓮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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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