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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98號
KSEV,110,雄補,698,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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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雄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
字第441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3 月18日送達被告,被告
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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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