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雄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
字第441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3 月18日送達被告,被告
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