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91號
KSEV,110,雄補,691,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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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鄭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鈺婷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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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