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60號
KSEV,110,雄補,660,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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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60號
原   告 歐芷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淯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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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