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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655號
KSEV,110,雄補,655,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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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林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筠婷核發支付命
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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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