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495號
KSEV,110,雄補,495,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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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95號
原   告 富騰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彣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陶咖精品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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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騰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