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89號
原 告 高春菊
代 理 人 丁芷晴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蔡蕙璟
被 告 洪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