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331號
KSEV,110,雄簡,331,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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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張恩綺 
被   告 鍾庭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11,69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111,69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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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