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775號
KSEV,110,雄小,775,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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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775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李偉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97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4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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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