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665號
KSEV,110,雄小,665,202105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66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王郁雯 
被   告 葉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點向訴外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原名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 辦如附表「專案內容」欄所示各該手機門號電信服務,雙方 約定被告應按月遵期繳納電信服務費,否則即視為違約,並 應依附表所示各該專案之違約條款賠付補償金(下稱系爭電 信契約)。詎被告自民國101 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電 信服務費,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3,954 元及補償金6,79 6 元,合計10,750元(以下合稱系爭欠款)。台灣之星嗣於 106 年1 月17日將系爭欠款債權讓與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 繕本送達以代債權讓與通知,被告於接獲通知後,即應向原 告清償系爭欠款,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電信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專案同意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通知書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核閱 無訛(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並提出專案補貼款具體計算 式說明綦詳(見本院卷第2 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見本院卷第25頁送達證書



),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系爭電信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0 年4 月18日(見本院卷第25頁送達證書)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新臺幣/元)
┌─┬─────┬─────┬───────────────┬─────┬─────────────┐
│編│ 申辦日期 │ 手機門號 │ 專案內容 │積欠電信費│ 應給付違約金 │
│號│(年月日)│ │ │ │ │
├─┼─────┼─────┼───────────────┼─────┼─────────────┤
│1 │ 98.12.02 │台灣之星/ │⒈於98年12月2 日申辦適用專案「│ 3,954元 │ 6,796元 │
│ │ │0000000000│ 暢打300 」,適用資費為「300 │ │ │
│ │ │ │ 型月租方案」(見本院卷第6 頁│ │包含下列違約金: │
│ │ │ │ )。 │ │①「續約好康半價加值96」 │
│ │ │ │⒉自100 年6 月1 日起適用專案「│ │ 專案之違約金6,865元: │
│ │ │ │ 續約好康半價加值96」: │ │ <計算式> │
│ │ │ │ ⑴適用資費為「986A型(月租不│ │ 6,000 ×(730-381)÷730 │
│ │ │ │ 可抵通信費)+ 無限66型+700│ │ =2,86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來電答鈴」,每月語音月租減│ │ 下同,見本院卷第2 頁),│
│ │ │ │ 免493 元,共計24個月。 │ │ 原告按帳載金額請求2,865 │
│ │ │ │ ⑵本專案合約期間共24個月。立│ │ 元,未逾此範圍,為有理由│
│ │ │ │ 同意書人自續約申辦日起不得│ │ 。 │
│ │ │ │ 取消語音、無限66型或700 來│ │ │
│ │ │ │ 電答鈴月租方案,亦不得轉換│ │ │




│ │ │ │ 至其他語音及其他加值產品方│ │②「行動上網799 手機優惠型│
│ │ │ │ 案;若違反前述規定,應視為│ │ 」專案3,931元: │
│ │ │ │ 違約。若取消續約或有上述情│ │ <計算式> │
│ │ │ │ 形,應賠償補償金6,000元。 │ │ 8,000 ×(912-463)÷912 │
│ │ │ │ 於合約期間內提前終止(一租│ │ =3,938(見本院卷第2 頁)│
│ │ │ │ 一退視為提前終止)、被銷號│ │ ,原告按帳載金額請求3,93│
│ │ │ │ 或將本專案門號作本專案以外│ │ 1 元,未逾此範圍,為有理│
│ │ │ │ 其他用途之轉換時,應依遞減│ │ 由。 │
│ │ │ │ 原則賠償補償金(即依合約期│ │ │
│ │ │ │ 間剩餘比例計付),計算方式│ │ │
│ │ │ │ 為:6,000 元×( 提前終止或│ │ │
│ │ │ │ 被銷號時剩餘之合約日曆天數│ │ │
│ │ │ │ / 合約期間總日曆天,採四捨│ │ │
│ │ │ │ 五入至整數位) (見本院卷第│ │ │
│ │ │ │ 7 頁)。 │ │ │
│ │ │ │⒊於100 年9 月10日申辦適用專案│ │ │
│ │ │ │ 「行動上網799 手機優惠型」,│ │ │
│ │ │ │ 加值月租方案「行動上網799 型│ │ │
│ │ │ │ 」,補償金8,000 元。上網月租│ │ │
│ │ │ │ 減免300 元,合約期間30個月。│ │ │
│ │ │ │ 上述專案合約期間內原門號合約│ │ │
│ │ │ │ 提前終止(一租一退視為提前終│ │ │
│ │ │ │ 止)、被銷號或將本專案門號作│ │ │
│ │ │ │ 本專案以外其他用途之轉換時,│ │ │
│ │ │ │ 應依遞減原則賠償補償金(即依│ │ │
│ │ │ │ 合約期間剩餘比例計付),計算│ │ │
│ │ │ │ 方式為:8,000 元×( 提前終止│ │ │
│ │ │ │ 或被銷號時剩餘之合約日曆天數│ │ │
│ │ │ │ / 合約期間總日曆天,採四捨五│ │ │
│ │ │ │ 入至整數位) (見本院卷第8 頁│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