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449號
KSEV,110,雄小,1449,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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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洪慶祥 
被   告 速龍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龍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110 年3 月18日 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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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速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