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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343號
KSEV,110,雄小,1343,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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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富民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谷 
被   告 許素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外,並經其在民事支付 命令聲明異議狀、民事委任狀記載明確(見本院卷第31頁、 第123 頁),且本院依其陳報之住所地送達亦確為被告本人 所親收(見本院卷第117 頁),堪認被告被告之住所實在高 雄市左營區無誤,而本件亦係因兩造間址設高雄市左營區之 富民華廈管理費徵收所生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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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