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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054號
KSEV,110,雄小,1054,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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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林晃成 
被   告 薛明發即被繼承人薛明柱之繼承人


      薛梅華即被繼承人薛明柱之繼承人


      薛卉伶即被繼承人薛明柱之繼承人


      薛明富即被繼承人薛明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明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明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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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