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0年度,100號
KSEV,110,雄司聲,100,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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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聲 請 人 王焰鉦 
聲 請 人 王政元 
聲 請 人 王正雄 
聲 請 人 張朝興 


相 對 人 鄭惠珍 

相 對 人 鄭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惠珍鄭惠玲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領取土地 分割補償金通知之律師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律師函、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 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是否居住於該址不明,有該分局覆函 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 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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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