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原 告 呂麗虹 被 告 莊麒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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