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聰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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