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返還土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75號
FYEV,110,豐補,375,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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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劉永萬公

法定代理人 劉嘉兆 
被   告 劉秀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葉間請求終止租約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702,046元[計算式:1,800元×(2,820.45平方公尺+2,014.
02平方公尺)=8,702,0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29元,除於聲請
調解時暫繳3,000元外,尚應補繳84,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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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