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371號
FYEV,110,豐補,371,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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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代 理 人 林永發 
被   告 邱富彬 

被   告 邱傅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富彬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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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