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代 理 人 林永發
被 告 邱富彬
被 告 邱傅三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富彬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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