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26號
FYEV,110,豐簡,26,202105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6號
原   告 劉澄清即太吉利旅社

被   告 張彗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張慧娘」記載,應更正為「張彗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