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468號
FYEV,110,豐小,468,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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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塗文芳 
被   告 彭懿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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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