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司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洪詩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英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246,822元,依上開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嗣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10年3月9日及同年4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繳納聲請費,且該通知已分別於同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 3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繳納聲請費,其聲請本件調解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