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0年度,266號
FYEM,110,豐簡,266,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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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速偵字第20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育官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育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以109 年 度中簡字第39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9 年5 月1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 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 盜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竊盜犯行,足徵其對於竊 盜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素行非佳,除上開論以累犯之前案外,另有多 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 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被 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財物 ,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004號
被 告 劉育官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育官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 國109 年5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接續於110 年4 月 10日14時32分許、同日14時38分許及同日15時05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 號之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下稱家樂福豐原店) 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 於家樂福豐原店3 樓賣場貨架上之金門高粱酒共7 瓶( 價值 共新臺幣6090元) 。得手後,未結帳即徒步由3 樓電扶梯下 至2 樓賣場入口處離開。經家樂福豐原店之安全課警衛長張 博恩發現報警,經警到場處理,劉育官坦承犯行而查獲。二、案經家樂福豐原店委由張博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育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張博恩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 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共8 張、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其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 可參,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遭竊物品業已 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因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勝 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 鎔 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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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