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160、8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君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當事人欄被告居所地「…民興街路 …」應更正為「…民興街…」;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中所列「張哲緯」均應更正為「張哲瑋」;證據補充「警員 職務報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 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被告肇事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 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