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救字,110年度,11號
HUEV,110,虎救,11,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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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虎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宥權
法定代理人 丁玟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正心

順彰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虎簡調字第143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應為第63條之誤載) 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業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准予扶助等情 ,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 。另依據聲請人之起訴狀,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 之證據,尚非顯無理由,足認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與首開規定相符,依法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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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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