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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