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俊發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 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 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 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 、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之1 、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其起訴之 旨,係請求被告應對原告作成自民國108 年8 月30日起,按 月給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之行政處分。而依原告請求,其得 按月請領之減給老年年金給付為新臺幣(下同)1 萬3,091 元,此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在卷可稽。以原告於 108 年8 月30日滿60歲估算,參酌內政部公布108 年原告住 所地之高雄市簡易生命表,60歲男性居民之平均餘命為21.6 2 年。則倘本件原告獲勝訴判決,其利益約為329萬8,932元 (計算式:1 萬3,091 元×12個月×21年=329萬8,932元) ,其標的價額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40 萬元以下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又
本件係因公法上保險事件涉訟,被保險人之原告住所地在高 雄市,而被告機關所在地則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 第1 項後段、第15條之2 第1 項規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為便利原告就近尋求行政法院之權利保護,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原告住所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