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周黃文裕
周黃炳焜
周黃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
第56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周黃文裕之債權
人,而被告周黃文裕、周黃炳焜、周黃文俊公同共有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遂代位被告周黃文裕請求分割上開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 元(計算
式:55㎡×12,000元/ ㎡×被告周黃文裕之應繼分比例1/3 =22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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