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5號
KSDV,110,補,85,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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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陳沂堃 
      陳美娟 
      陳雲繻 
      陳翰文 
      陳登翊 
      陳沂楠 
      陳沂鑫 
      陳沂勳 
      陳沂郁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陳沂堃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1,004,201 元未為清償,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
記之物權行為,暨請求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因附表
所示遺產之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04,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8,999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財產種類               │價額    │備註│
├──┼───────────────────┼──────┼──┤
│ 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204,00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2│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3,784,00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3│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99,00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4│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     │16,318元  │  │
├──┼───────────────────┼──────┼──┤
│ 5│郵局存款               │457,853元  │  │
├──┼───────────────────┼──────┼──┤
│ 6│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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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